2008年11月14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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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公款的村主任要回钱要不回自由
因为协助管理土地征用补偿款是一种公务行为
杨晖

  案件回放:
  2003年,洞头人洪某找到时任村委会主任的陈某和出纳吴某,说和外商做海鲜生意资金不足,需要借款30万元,并承诺一星期内就归还。陈某和吴某就从村集体户头里取出30万元土地补偿款给了洪某。不料,洪某生意亏本,迟迟不肯归还30万,在陈某和吴某的多次催促下才在两年半后归还。
  日前,洞头县这两名糊涂村官各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检察官说法:
  在本案的侦查期间,陈某和吴某一直误认为自己只构成违纪行为,其实不然。刑法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不论借款时间长短、事后是否归还,都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等7种行为的,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